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甲方自愿申请成为乙方客户,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入网要求及业务办理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2、单位客户: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等。单位客户办理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业务时,须同时提供实际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所载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所载单位注册地为准)不在本地的,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甲方欲将业务号码过户时,应先交清所有费用,过户时须由双方持有效证件原件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甲方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双方应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在甲方通过过户成为新机主的情形下,如因原机主未亲自到场办理过户而导致原机主就此提出异议,甲方应无条件放弃因过户产生的全部权益,并承担由此对原机主及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过户代理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方采用担保人方式入网的,办理过户业务时,甲方须提交担保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说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要求终止担保。新机主应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的条件。

(六)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场,由代理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义务;代理人、经办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客户明码标价、公告交费期限信息;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资费套餐方案,套餐有效期按约定执行。套餐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逐年自动顺延。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有效期内或到期后可更换套餐。

(三)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减轻、免除乙方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除外。

(四)若甲方为后付费用户,每月5日—25日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甲方应按时交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每日加收所欠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暂停甲方服务;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甲方服务。对前述情形,乙方将保留追缴欠费、违约金及向征信机构提供用户欠费信息的权利,也可用通知单、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

(五)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应先进行余额不足的提醒,在余额不足提醒后有权限制或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且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六)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七)甲方如需开通国际业务、港澳台业务,应按乙方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八)甲方因终端产生网络流量的(例如终端软件自动升级),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客户权益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10、网上营业厅www.10010.com等渠道,以便甲方了解乙方各项服务。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3、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4、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

5、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协议约定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6、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为向甲方提供服务、改进和完善服务、提供个性化或定制化产品与服务、评估服务中的促销与推广活动效果、软件认证或升级等目的使用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以便于为甲方提供更好服务。

7、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将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共享给乙方关联公司在其业务目的和范围内使用;甲方亦同意乙方为履行、改善和改进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之目的将收集的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共享给乙方的授权合作伙伴。除前述明确约定情形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其他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

8、甲方本人持有效证件可通过自有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9、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3)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与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与配合的;(4)出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目的而未经授权的披露行为;(5)出于维护甲方或其他个人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难以得到甲方同意的;(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0、乙方非常重视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并会尽全力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关于乙方如何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详见乙方不时更新、修订并公布的《中国联通用户隐私政策》,网址为www.10010.com

第四条 风险与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变更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如需将通信卡转让给他人使用,应在乙方营业厅办理过户。因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或甲方无法享受到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发现因甲方登记资料失实或者甲方未配合及时更正,或乙方发现甲方业务号码存在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违规或违约转让、转租、转售、业务号码被公安机关通报、该号码因上述问题被投诉较多等情况的,乙方有权暂停、终止甲方服务,且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若发现丢失或被盗用,可及时拨打客户服务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配合安全机关调查,但乙方不承担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用户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丢失或被盗用造成的后果;如甲方将名下号码交予他人使用,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应妥善管理其通信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是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密码,乙方对甲方及时变更服务初始密码尽到合理提醒义务。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服务密码遗失或被盗用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使用固网及宽带业务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不得自行更改其使用性质,不得开设各类服务站点,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任何经营性服务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服务,依法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若非双方另行约定,乙方提供的宽带接入线路IP地址随机分配,并限定小于等于五个PC终端(不含手机、pad、路由器)上网使用,超过后乙方有权提醒甲方进行更正,甲方在收到乙方提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未进行更正的,乙方可以采取断网、限速等措施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六)甲方退网时,甲方租赁或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归还乙方或按照甲乙双方相关约定处理。

(七)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含移动、固网、宽带等所有业务),直至甲方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八)乙方在受理业务(服务)后,将进行线路资源核查,对于不具备开通条件的,在乙方告知甲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退还甲方已交纳费用,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九)在固定电话开通并正常使用前(含新装、移机、改号等),甲方不能将已选中号码通知他人或进行宣传,否则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甲方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提供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

(十一)按照公平使用原则,乙方将对甲方的移动数据流量进行降速或封顶限制。甲方每月的移动数据流量达到降速条件时,乙方可对甲方当月的上网服务降速,次月自动恢复;甲方每月的移动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流量封顶额度时,乙方可暂停甲方当月的上网服务,次月自动恢复。

(十二)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高通信费用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交费期限的限制)。

(十三)甲方发布违法信息、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布商业广告等其他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以及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的指令、客户举报或投诉,以及乙方制定的为保障公众利益的规范,关闭甲方信息发送功能,或暂停直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四)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通信卡密码丢失、锁卡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通信费用。

(十五)乙方按法律法规及通信行业规则为甲方提供来电显示服务,但乙方对超出通信行业规则或经过改号软件违规入网等情形无法确认来电方号码是否真实有效的,甲方不应仅凭来电显示号码确定拨打者身份,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十六)甲方需保管好订单信息中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业务号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信息,如因上述信息泄漏导致退单,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范围不包括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守约方过错造成的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须知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甲方要求终止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办理拆机或销户的,若甲方为后付费且申请办理拆机或销户时当月的应付费用未出账,或甲方为预付费但预存费用可能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付费用的,则应按照乙方要求预存一定数额的通信费,次月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和双方约定结清相关费用后如有剩余的,乙方将剩余费用退还甲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或账号并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甲方提供的有效证件(包括代理人/经办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虚假、不实;

2甲方自行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

3甲方以担保等方式取得号码使用权的,如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的;

4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租用权的;

5甲方欠费停机后3个月仍未交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6业务(服务)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7该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的;

8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

9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10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电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争议

有关协议争议,双方可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进行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激活号卡套餐成功入网后协议立即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以一年为周期自动顺延。

(甲方承诺:本人已经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所述全部条款及条件)

 

甲方:  甲方用户号码: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签署日期:2024-04-20

 

中国联通客户4G/3G 优惠活动业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本协议作为《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移动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所选择的4G/3G 业务套餐及相关资费、4G/3G 优惠活动及协议期限等内容详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

第二条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的4G/3G 优惠活动。4G/3G 优惠活动是指乙方通过“话费优惠(例如存费送费、购机送费)、终端优惠(例如存费送机)、赠送业务或礼品”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各类优惠通信产品。只有在甲方依据本协议绑定使用所购买的通信服务、通信卡、用户号码以及通信终端(即机卡不分离),同时在协议期内(协议期详见综合业务受理单)连续在网使用乙方通信服务的情况下,甲方方可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优惠补贴政策。

第三条 使用条件

(一)为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协议期内乙方对甲方使用的用户号码与4G/3G 移动通信终端IMEI 码进行机卡匹配核实。若甲方所购终端可同时支持多个通信卡时,甲方须将本协议涉及的通信卡放在正确卡槽中使用方可实现机卡匹配。

(二)本协议中甲方预存款可延期消费,不可退还。甲方赠送的话费当月有效,用于抵扣甲方当月消费的通信费用(不含国际长途、国际漫游和第三方合作SP 业务所产生的费用),不可延期消费,不可结转,不可退还。协议期满后终止赠送话费。

(三)甲方参加预付费产品优惠活动时,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扣除基本套餐月费时,甲方无法正常使用通信服务,乙方正常解冻预存款,仍需扣除套餐月费。

(四)协议期内甲方有套餐变更需求时,变更后的套餐须不低于本协议中约定的套餐(或月承诺通信费)。甲方变更套餐后,分月解冻的预存款金额及/或乙方分月赠送的话费保持不变。

(五)甲方当月实际产生的通信费超出当月预存款解冻金额或/及乙方分月赠送的话费时,甲方须按时缴清当月超出的通信费。如因甲方未按时缴清相关费用导致欠费停机,则甲方构成违约。

(六)在协议期内,存费送机用户不能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参加话费优惠、终端优惠活动的用户均不能办理销户业务。

(七)甲方参加乙方赠送话费优惠活动时,甲方如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预存款正常按月解冻,停止赠送话费,收取停机保号费,不再收取套餐费。甲方当月办理开机业务后,当月恢复赠送话费;如甲方次月办理开机业务,仅从次月开始赠送话费,不再追补,本协议期不顺延。

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承担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协议期内发生欠费停机、未绑定使用本协议中所购买的通信卡和4G/3G 移动通信终端(机卡分离)、销户等行为时,则甲方构成违约。

2、在协议期内,乙方每月进行机卡匹配核实,若甲方发生机卡分离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取消对甲方的优惠,并作停机处理。

3、在机卡分离停机后个月内,甲方须持有效身份证件、优惠活动中绑定的通信卡和4G/3G 移动通信终端到乙方营业厅,在足额缴纳欠费、违约金及约定的相关费用后,可申请恢复开机。恢复开机当月起,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协议期限不顺延。

4、在逾期欠费及/或机卡分离导致停机时,预存款正常按月解冻。对于因逾期欠费及/或机卡分离导致停机满个月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用户号码进行销户,并终止向甲方赠送话费和解冻预存款,预存款不退还。

5、甲方参加乙方赠送话费优惠活动时,若甲方发生违约行为,乙方将暂停赠送话费。甲方当月补交所欠费用或办理开机业务后且未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当月恢复赠送话费;如甲方次月补交所欠费用或办理开机业务后且未发生其他违约行为,仅从次月开始赠送话费,不再追补,本协议期不顺延。

6、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出现本协议所述的违约情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补偿乙方的损失,乙方有权以甲方账户中尚未解冻的预存款直接抵扣欠费、违约金及约定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乙方保留对甲方追缴的权利。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因用户欠费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乙方在本协议中所给予甲方的优惠等(如终端优惠、话费优惠、赠送业务及礼品等)。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构成违约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向甲方直接出售或提供的4G/3G 移动通信终端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应送相关厂商指定的售后网点进行处理,或持厂商指定售后网点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到乙方营业网点,乙方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套餐活动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时,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对套餐资费的修改要求,将继续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套餐资费。

(甲方承诺:本人已经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所述全部条款及条件。)

 

甲方:  甲方用户号码: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签署日期:2024-04-20  

 

中国联通用户隐私政策

   中国联通(下面称为“我们”)非常重视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我们承诺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请在使用我们的移动业务、宽带业务、固话业务、融合业务、IDC服务、ICT服务、云计算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服务等各项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前,仔细阅读并了解《中国联通用户隐私政策》(“本隐私政策”)。

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时,我们需要按照实名制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收集、存储、使用、共享您的信息,以及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我们希望通过本隐私政策向您说明: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时,我们会收集哪些数据、为什么收集这些数据、会利用这些数据做什么以及我们如何保护这些数据。

本隐私政策与您所使用的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息息相关,对于您行使个人权利及保护您的个人信息至关重要,请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政策所写明的内容。

阅读过程中,如您对我们的隐私政策及服务条款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一旦您开始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即表示您已经理解并同意本隐私政策全部内容。您使用或在我们更新本隐私政策后(我们会及时提示您更新的情况)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即意味着您同意本隐私政策(含更新版本)内容,并且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政策收集、使用、保存和共享您的相关信息。

本隐私政策包含以下内容: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

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本政策如何更新;

您的权利;

如何联系我们。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一)我们仅会出于本政策所述的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1.用户登记的个人身份信息

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您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须向我们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同时,为了验证该类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会将您提供的信息与合法存有您信息的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商业机构)进行验证核对;通过核验后,我们将通过识别仪、高拍仪、纸质/电子表单等方式对您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拍照或在线视频留存办理手续。留存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包括:个人身份及网络身份标识鉴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用户姓名、有效通信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登记信息(如地址等)、装机地址、交费账号、电子邮箱、拍照人像、服务账号及密码、密码保护答案、办理的业务等]。如您拒绝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及真实信息,将无法办理入网手续,无法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

2.使用服务过程中自主上传产生的服务数据

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会上传和产生的服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话内容、短信/彩信、邮件信息、通讯录、好友/群组列表、网盘存储内容、发布内容等,这些服务数据由您自主选择上传产生,我们只提供相关设备存储,我们不使用相关信息内容,您可以凭借服务账号及密码等网络身份鉴权后浏览查阅。

3.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日志信息

为了确保您能正常使用我们的服务,并实现计费收费准确等目的,在您使用通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我们通过基站、交换机、终端等自动采集产生的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购信息、服务详单(通话费详单、点对点短信和点对点彩信费详单、增值业务费详单、手机上网流量费详单、无线上网卡流量费详单、宽带上网详单、WLAN流量费详单、查询记录、上网记录、网购记录等)、使用记录、消费信息、账单、位置信息、终端信息等]。订购信息主要为用户使用通信服务和互联网服务时签订的入网/变更/终止等各类登记资料、协议或合同,以及订购套餐、增值业务等信息。消费信息主要为账单信息、缴费信息、欠费信息、账户余额变动信息、账户信息、信用额度等综合级账务信息。终端信息主要为硬件型号、设备MAC地址、操作系统类型、软件列表唯一设备识别码(如IMEI/android ID/IDFA/OPENUDID/GUIDSIMIMSI信息等在内的描述个人设备基本情况的信息。个人上网记录包括网站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等信息。位置信息包括基站定位信息、经纬度等信息。

4.为共同向您提供产品服务或改进产品服务的质量或出于对产品服务安全性的考量等合理需要,我们可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或经过您的授权从关联公司、合作伙伴及其他受信任的第三方接收您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信息。例如当您通过我们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网站订购我们的产品,您向其提供的预订信息可能会转交给我们,以便我们处理您的订单。

5.在采集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不采集任何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禁止采集的信息

6.您了解并同意,以下情形中我们使用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4)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您的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9)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为向您提供服务及改善服务质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我们可能将收集到的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为您提供服务

1)在我们提供服务时,用于身份验证、客户服务、安全防范、诈骗监测、存档和备份用途,确保我们向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2)通过信息数据分析,帮助我们设计为您提供更好感知的新服务,改善我们现有服务;

3)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旨在推进政府管理、加强社会治理、改善社会民生、建立诚信体系等目的的服务;

4)使我们更加了解您如何使用我们的服务,从而针对性地满足您的个性化需求,例如语言设定、位置设定、个性化的帮助服务和指示,或对您和其他使用我们服务的用户做出其他方面的回应;

5)用于向您提供个性化或定制化产品和服务,例如向您展现或推荐相关程度更高信息流或者推广信息结果。如您不希望收到这些信息,可以按照我们的相关提示取消订阅;

6)评估我们服务中的广告和其他促销及推广活动的效果,并加以改善;

7)软件认证或管理软件升级;

8)邀请您参与有关我们产品和服务的调查。

2.您了解并同意,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您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去标识化处理的信息将无法识别个人主体。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使用已经去标识化的信息,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包括您的个人信息在内的用户数据库进行整体化分析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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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和公开披露个人信息

(一)共享

我们不会与中国联通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分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2.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3.您授权银行、征信机构等第三方向我们查询、采集您在中国联通的信息,或者我们会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及您对第三方的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共享您的信息,我们会依据与第三方的约定、对个人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使用您的这些个人信息。

4.与我们的关联公司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与我们的关联公司共享。我们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隐私政策中所声明目的的约束。关联公司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将再次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我们的关联公司包括中国联通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5.与授权合作伙伴共享:仅为实现本政策中声明的目的,我们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我们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例如,在您通过我们的网站购买商品或订购业务时,我们必须与物流服务提供商共享您的个人信息才能安排送货,或者安排合作伙伴提供服务。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的合作伙伴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目前,我们的授权合作伙伴包括以下【三】大类型:

1)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我们将信息发送给支持我们业务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这些支持包括提供技术基础设施服务、分析我们服务的使用方式、衡量广告和服务的有效性、提供客户服务、支付便利或进行学术研究和调查。

2)第三方商家。我们必须将您的订单信息与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与第三方商家共享来实现您向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并促使其可以完成后续的售后服务。

3)广告、分析服务类的授权合作伙伴。除非得到您的许可,否则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身份信息(指可以识别您身份的信息,例如姓名或电子邮箱,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联系到您或识别您的身份)与提供广告、分析服务的合作伙伴分享。但我们可能会将使用您的信息而形成的用户画像与提供广告、分析服务的合作伙伴共享,以帮助在不识别您个人的前提下提升广告及服务信息的有效触达率。

对我们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我们会与其签署相应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我们的说明、隐私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二)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2.在涉及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此隐私政策的约束,否则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3.符合与您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其他的法律法规文件约定所提供。

(三)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获得您明确同意后;

2.基于法律的披露: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一)我们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安全防护工作。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会使用必要安全技术及配套的管理体系来防止您的信息被泄露、毁损或者丢失。同时我们已设立用户信息保护责任部门,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对可能接触到您信息的工作人员采取最小够用授权原则;不断对工作人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隐私政策和安全意识,对工作人员处理您的信息的行为进行系统监控。我们每年会接受相关国家机构的信息安全检查。

(二)您须承诺妥善保存登录的账户、密码等信息,由于您的原因造成账户密码的泄露产生的后果由您承担。为防止信息泄露,我们将采取防泄漏、反爬虫等技术手段,限制频繁查询您的信息等异常操作行为,以防止账号密码泄露或他人冒用身份造成您产生不良行为记录或者您的信息泄露。

    (三)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手段,有可能因我们可控范围外的因素而出现安全问题。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 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一)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二)对于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三)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六、 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原则上,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果需要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到境外,我们将另行获得您的授权同意,在此情况下我们会依据本政策以使您的个人信息得到足够的保护。

七、本政策如何更新

我们的隐私政策可能变更。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按照本隐私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基于为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随着电信业务的发展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我们可能会适时对本政策进行更新。由于我们的用户较多,如本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我们将以推送通知、发送邮件、信函、电话或者在中国联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来通知您。若您在本政策修订后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这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愿意受修订后的本政策约束。

八、您的权利

(一)您可前往中国联通当地营业厅、拨打10010客服热线、访问https://www.10010.com网上营业厅、使用手机营业厅APP等多种方式,查询您的个人信息或修改您的个人资料。

(二)您在注销账户后,您该账户内的所有信息将被清空,我们将不会再收集、使用或共享与该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但之前的信息我们仍需按照监管政策的时间进行保存,且在该依法保存的时间内有权机关仍有权依法查询。

(三)对于您关于用户个人信息的合理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涉及商业秘密的。

九、如何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隐私政策或您个人信息的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您可前往中国联通当地营业厅、拨打10010客服热线、访问https://www.10010.com网上营业厅、使用手机营业厅APP等多种方式与我们联系。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三十天内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您还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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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0